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計算之可容忍偏差率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2月2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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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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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信事業於基金淨值偏差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應依本標準及處理作業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以保護投資人。至於未達第三條所定可容忍偏差率標準時,除投信事業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外應賠償投資人外,因影響不大而屬可容忍範圍,得比照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之估計變動處理,以減少冗長及高費用的公告作業流程,但應將基金帳務調整之紀錄留存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