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辦理第十三條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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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入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入通知時,應自行辦理交割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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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買入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發行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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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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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對買入交割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發行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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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自行完成確認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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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公司接獲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確認訊息,除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或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或發行人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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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完成前款款項收付後,本公司即辦理買入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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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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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應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將款項匯撥至發行人指定之存款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