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要點依據短期票券發行登錄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1. 本要點以票券金融管理法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 本要點所稱之短期票券係指短期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市庫券、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另所稱之發行人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特殊目的信託之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發行銀行、發行市庫券之地方政府、發行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之公司及公營事業機構。
  1. 發行人為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作業,應檢具下列書件,委託票券商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1. 一、參加人約定書。
    2. 二、發行人印鑑卡。
    3.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其他法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4. 四、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
    5. 五、其他經本公司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2. 前項發行人為銀行者,得自行發函向本公司申請開設發行登錄帳戶。
  1. 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發行銀行應指定一營業單位為承轉行,辦理其各營業單位發行之該定期存單到期應付款項存(匯)入兌償專戶及相關業務之彙總申請,或代辦發行登錄作業。
  1. 市庫券、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如金融機構透過本公司票券保管結算交割系統或短期票券登錄系統(以下合稱本公司系統)辦理保證作業,應填具「金融機構辦理短期票券保證作業申請書」申請使用。
  1. 票券商首次申辦永續發展票券承銷作業或查閱永續發展票券相關文件,應填具「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申請書」申請使用短期票券登錄系統。
  1. 發行人申請銷戶者,應發函檢具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註銷發行登錄帳戶。
  2. 本公司受理前項申請後,該發行登錄帳戶即停止辦理發行登錄作業,俟其發行餘額為零時,即註銷該帳戶。
  1. 發行人經主管機關勒令停業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本公司應停止其發行登錄作業。
  1. 發行人申請異動其發行登錄帳戶基本資料者,應填具發行登錄帳戶開立/銷戶/異動申請書,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辦理。
  2. 前項申請作業,發行人得透過本公司系統辦理之。
  1. 本公司受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之發行登錄作業時間,為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起至下午三時止。但發行人申辦日與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日非屬同一日,且發行登錄作業方式非以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書面方式辦理者,本公司受理發行登錄作業之截止時間為下午五時三十分。
  2. 票券商如因業務實際需要,得向本公司申請延長前項作業時間。
  1. 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及承銷票券商應分別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及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內容是否相符。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及承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1. 票券商首次買入之登記形式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及首買票券商應分別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發行人及首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後,即比對雙方指令內容是否相符。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及首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1. 投資人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向發行人買入之外幣計價登記形式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登錄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本公司接獲發行人發送之指令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確認事宜。
    3. 三、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於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前款確認通知後即辦理其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及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作業完成,另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1. 登記形式市庫券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市庫券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本公司將前款資料通知保證人,由其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3. 三、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第一款或第二款之通知後,即與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內容比對。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保證人及承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1.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之發行登錄作業方式如下:
    1. 一、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1. (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二)商業本票需經金融機構保證者,本公司應將前目資料通知保證人,俟其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3. (三)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四)本公司接獲第一目或第二目之通知後,即與承銷票券商發送之指令內容比對。比對相符者,即辦理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保證人及承銷票券商,且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比對不符者,應即查明原因處理。
    2. 二、以書面方式申辦發行登錄者:
      1. (一)發行人應填具登記形式商業本票發行登錄申請書,並由承銷票券商核驗內容無誤後,送存本公司指定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2. (二)承銷票券商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該指令時,應即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3. (三)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應核對本公司通知之發行登錄指令與承銷票券商送存之發行登錄申請書內容是否相符。核對相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完成,並留存該申請書;核對不符者,應通知本公司確認失敗。
      4. (四)本公司接獲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確認完成通知後,即登錄該商業本票,並通知承銷票券商登錄作業完成;如接獲確認失敗通知時,應通知承銷票券商送存失敗。
  2. 登記形式融資性商業本票及外幣商業本票依前項第一款以電子方式申辦發行登錄時,承銷票券商、發行人及保證人間之發行文件及交易單據等資料,得透過本公司系統於發行日前二個營業日起辦理傳送作業。
  3. 商業本票屬永續發展票券者,發行人應於發行前將永續發展票券計畫書及評估報告以短期票券登錄系統通知本公司,並經承銷票券商於該系統辦理審核確認後,始得辦理第一項發行登錄作業。
  4. 永續發展票券發行後,發行人應依其屬專項資金票券或可持續發展連結票券之類別,將資金運用報告或發行後報告之相關事項,及評估報告等,以短期票券登錄系統通知本公司,並經承銷票券商於該系統審核確認後,由本公司辦理資訊揭露。
  1. 新臺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發行銀行除為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外,應於登錄完成後之次一營業日前,於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啟動期約轉帳交易訊息,並將該系統驗證後之期約轉帳交易序號通知本公司。
  1. 浮動利率外幣計價之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之發行人應於到期日前三個營業日,將到期本利和及最後一次定價利率資料通知本公司辦理兌償作業。
  1. 已登錄完成之登記形式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未於發行登錄指令指定之承銷日後第二營業日內完成承銷者,本公司即逕行註銷其發行登錄。
  1. 本公司辦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應依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及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本公司辦理第十三條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入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入通知時,應自行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買入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發行人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對買入交割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發行人處理。
    5. 五、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自行完成確認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6. 六、本公司接獲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確認訊息,除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或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或發行人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7. 七、完成前款款項收付後,本公司即辦理買入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完成。
    8. 八、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9. 九、經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應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將款項匯撥至發行人指定之存款帳戶。
  1.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本公司應開立債權證明書,如為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者,應併同開立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並將該等文件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該等機構亦得申請臨櫃方式領取。
  2. 未獲足額付款短期票券之執票人或持有人如為投資人時,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之債權證明書或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時,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3. 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項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取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
  1. 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前條臨櫃領取作業,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2. 前項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區域,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區域者,至遲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3. 逾前二項期限未辦理領取者,本公司逕將前條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1. 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者,執票人或持有人得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申請發給債權證明書。
  2. 前項執票人或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
  1. 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1. 本要點報奉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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