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應依票券商開戶及送存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及清算交割銀行開戶及交割領回短期票券作業配合事項辦理。
  2. 本公司辦理第十三條短期票券之交割方式如下:
    1. 一、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入通知時,應將通知內容提供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接獲本公司發送之買入通知時,應自行辦理交割確認。
    2. 二、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投資人對買入通知內容有疑義之通知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發行人處理。
    3. 三、投資人完成交割確認時,清算交割銀行應於扣除投資人應付款項後,回訊交割確認訊息。清算交割銀行代理投資人辦理交割確認者,其作業方式亦同。
    4. 四、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對買入交割通知內容有疑義時,應回訊交割不確認訊息,由本公司轉知發行人處理。
    5. 五、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自行完成確認後,應回訊交割確認訊息。
    6. 六、本公司接獲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確認訊息,除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或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代理清算銀行屬同一銀行外,即通知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發行人與清算交割銀行存款帳戶間或發行人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代理清算銀行存款帳戶間辦理款項收付。
    7. 七、完成前款款項收付後,本公司即辦理買入之帳簿劃撥作業,並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交割完成。
    8. 八、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完成交割之訊息時,應於投資人帳簿自有部位撥入買入之數額。
    9. 九、經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應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將款項匯撥至發行人指定之存款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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