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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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到期兌償未獲足額付款時,本公司應開立債權證明書,如為融資性商業本票或外幣商業本票者,應併同開立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並將該等文件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該等機構亦得申請臨櫃方式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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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獲足額付款短期票券之執票人或持有人如為投資人時,清算交割銀行接獲本公司以雙掛號郵寄之債權證明書或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時,應通知投資人至該行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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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交割銀行完成前項作業後,應於投資人帳簿限制性(退票)部位扣除領取之數額,並通知本公司辦理銷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