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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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短期票券逾到期日未辦理兌償程序,且已繳納稅款及全民健康保險補充保險費者,執票人或持有人得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申請發給債權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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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執票人或持有人為投資人時,其申請應委託清算交割銀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