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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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前條臨櫃領取作業,應至遲於發生未獲足額付款之次一營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前通知本公司,並填具「登記形式短期票券債權證明書及經提示而不獲付款證明文件申請領取表」向本公司辦理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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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位於本公司所在地同一縣市區域,應於通知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非位於同一縣市區域者,至遲應於通知日後第三營業日下午五時前臨櫃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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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前二項期限未辦理領取者,本公司逕將前條相關證明文件以雙掛號郵寄予票券商、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