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形式短期票券發行登錄作業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4年9月12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固業字第1140020731號函修正第6條、第15條;增訂第6條之1條文及第4條附件(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中央銀行台央業字第1140028953號函、中華民國114年8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票字第1140144260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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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向發行人買入之外幣計價登記形式可轉讓銀行定期存單發行登錄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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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發行人應輸入發行登錄指令,將發行登錄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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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接獲發行人發送之指令後,即通知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確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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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於確認後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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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前款確認通知後即辦理其發行登錄,並通知發行人及清算交割銀行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作業完成,另將相關資料通知辦理兌償作業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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