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 日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等使用機構(以下稱使用機構),得透過本公司及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共同提供之境外基金資訊傳輸服務,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下單資訊(以下合稱下單資訊)、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傳輸作業。
  2. 本公司負責使用機構至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間之資訊傳輸服務;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負責本公司至境外基金機構間之資訊傳輸服務。
  1. 使用機構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基金資訊傳輸系統使用契約書(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等使用機構專用)。
    2.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3.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4.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5.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
  1. 本公司接獲使用機構申請,審核相關書件無誤,即將其機構代碼、授權使用者名稱、授權使用者代號、初始密碼及臺網電子憑證識別代碼等資料輸入本平台後,通知使用機構。
  1. 使用機構首次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使用機構應填具「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使用機構應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作業啟用日、資訊傳輸作業及其備援方式等相關事項。
  1. 使用機構變更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使用機構應以次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為作業啟用日,並於作業啟用日十個營業日前,填具「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使用機構應於作業啟用日前,完成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尚未完成交易確認之境外基金下單資訊處理方式及資訊傳輸作業調整等相關事項。
  1. 使用機構使用本平台傳輸資訊之境外基金,以其指定之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已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同意受理傳輸者為限。
  1. 使用機構應依據本公司規定之資訊格式,使用本平台傳送及接收境外基金下單資訊、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
  1. 使用機構應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內,使用本平台辦理境外基金下單資訊傳輸作業,並應核對及確認資料無誤。
  2. 本公司接獲使用機構傳送之境外基金下單資訊,於審核資訊格式相符後,應即將境外基金下單資訊傳送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於審核作業成功後,應即轉送境外基金機構。
  1. 使用機構使用本平台傳送境外基金下單資訊後,欲取消或更正其下單資訊者,應以書面傳真或其他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之方式通知境外基金機構。
  1. 使用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後辦理相關作業,應於傳輸時限前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1. 本公司於接獲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轉送之境外基金交易確認資訊後,應即傳送使用機構。
  2. 使用機構應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內,使用本平台查詢並接收境外基金機構回覆之交易確認資訊。
  3. 使用機構於收到境外基金機構之交易確認資訊後,應即核對相關報表或紀錄,以確保與實際交易內容相符。
  1. 使用機構為本公司與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間契約之利益第三人,使用機構得直接向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請求履行該機構依據第二條第二項應負之境外基金資訊傳輸義務。如因資訊傳輸服務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用機構受有損害者,使用機構得直接向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1. 境外基金機構依據聯合國、歐盟、美國境外資產監控辦公室或其他經濟制裁法規等規定,不得與遭經濟制裁之機構或人員進行交易時,本公司及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除得審核傳輸內容是否符合規定外,並得遲延或拒絕提供境外基金資訊傳輸服務。
  1.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本公司境外基金業務操作辦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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