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 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銷售機構及保險業委託之保管機構等使用機構(以下稱使用機構),得透過本公司及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共同提供之境外基金資訊傳輸服務,辦理境外基金申購、買回及轉換等下單資訊(以下合稱下單資訊)、下單狀態報告及交易確認等資訊傳輸作業。
  2. 本公司負責使用機構至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間之資訊傳輸服務;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負責本公司至境外基金機構間之資訊傳輸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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