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 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使用機構因資訊系統因素或業務需要,欲於本公司規定之傳輸時間後辦理相關作業,應於傳輸時限前填具「延長作業時間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向本公司提出申請;如以傳真先行辦理者,應於次一營業日將書件正本送至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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