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 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使用機構變更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應辦理下列事項:
    1. 一、使用機構應以次月之第一個營業日為作業啟用日,並於作業啟用日十個營業日前,填具「指定資訊傳輸服務機構申請書」,簽蓋原留印鑑,並檢具資訊傳輸服務機構同意之證明文件,向本公司提出申請。
    2. 二、使用機構應於作業啟用日前,完成與境外基金機構約定尚未完成交易確認之境外基金下單資訊處理方式及資訊傳輸作業調整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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