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 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使用機構申請使用本公司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以下稱本平台)時,須備有臺灣網路認證股份有限公司電子憑證(以下稱臺網電子憑證),並檢具下列書件向本公司申請:
    1. 一、基金資訊傳輸系統使用契約書(總代理人、銷售機構等使用機構專用)。
    2. 二、印鑑卡一式二份。
    3. 三、基金資訊傳輸平台作業申請書。
    4. 四、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5. 五、申請使用自動化傳輸之連線作業者,另應檢具基金資訊傳輸平台連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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