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基金資訊傳輸作業配合事項
發佈日期 民國106年7月1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基國字第10 600142301號函修正發布第 2條、第4條、第5條、第8條至第12條、第14 條、第16條、第18條、第20條、第21條、第23條條文,並自106年7月31 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使用機構為本公司與資訊傳輸服務機構間契約之利益第三人,使用機構得直接向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請求履行該機構依據第二條第二項應負之境外基金資訊傳輸義務。如因資訊傳輸服務機構之故意或過失,致使用機構受有損害者,使用機構得直接向資訊傳輸服務機構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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