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4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辦法依據「期貨市場監視準則」第五條及本公司業務規則第九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1. 本公司為執行市場監視,制定有影響期貨市場秩序之虞者之警示及限制標準,分別對期貨交易人、期貨商及結算會員訂定部位限制標準,進以維護期貨市場秩序與安全。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未沖銷部位依下列狀況訂定標準:
    1. 一、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之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本公司按各期貨交易契約訂定辦理。
    2. 二、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2.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者,其未沖銷部位之標準,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
  1. 期貨交易人於單一期貨商持有之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訂標準者,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1. 一、通知期貨商限期補正或改善。
    2. 二、依逾越人次各課以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經通知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依人次加罰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至補正或改善日止。
    3. 三、通知所屬結算會員。
    4. 四、通報主管機關期貨交易人部位逾越情形。
  2. 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訂標準者,經通知期貨商停止新增部位,其仍受託新增部位或自行買賣新增部位者,本公司得採取前項各款措施。
  3.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定標準者,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1. 一、通知期貨商限期補正或改善。
    2. 二、通知綜合帳戶所屬期貨商轉知外國期貨商停止受託新增部位。
    3. 三、經轉知外國期貨商停止受託新增部位,外國期貨商仍受託新增部位者,通知期貨商限制或終止外國期貨商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期貨商未依本公司通知限制或終止者,依人次課以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依人次加罰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至補正或改善日止。
    4. 四、通報主管機關個別交易人部位逾越情形。
  4.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標準者,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新增部位,並同時向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另由本公司通知受託結算會員加強風險控管。
  1. 期貨商應每日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並媒體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每月終了十日內,書面向本公司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表。
  2.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並說明其原因。非結算會員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連續三日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時,應於第三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經核算正確後,本公司即鍵入結算系統控管。
  3.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減少幅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以媒體向本公司申報,並以書面說明原因。
  1.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連續達三日者,應於第三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經核算正確後,本公司即鍵入結算系統控管:
    1.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四十。
    2.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3.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警示標準:
    1.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2.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2.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1.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十五。但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2.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限制標準:
    1.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2.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3.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
    2.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六十。
    3. 三、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本公司並得加收結算保證金:
    1. 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二十。但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2. 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二十。但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2.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繳交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採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之措施。
  1. 結算會員財務狀況或未沖銷部位達警示或限制標準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1. 一、結算會員達第五條所訂標準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2. 二、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所訂標準,或發現其財務、業務或信用有異常狀況時,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1. (一)調整結算保證金之金額。
      2. (二)同一交易日內多次追繳結算保證金。
      3. (三)命令了結全部或部分期貨交易契約。
      4.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5. (五)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護期貨交易之必要措施。
    3. 三、結算會員達第六條第三款所訂標準時,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但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後之盤後交易時段,倘結算會員新增部位所需結算保證金逾其超額結算保證金總額,本公司依該結算會員於本公司一般交易時段盤後保證金追繳存入截止時點之超額結算保證金百分之二十數額內,得暫不限制其新增部位。
  2. 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情形,應於次一一般交易時段收盤前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公司申報,經本公司審核,除結算會員或其委託期貨商因存入保證金系統設備或通訊傳輸故障或中斷、網路銀行系統設備維護或故障等,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致結算會員無法將結算保證金存入本公司結算保證金專戶者外,本公司得採下列措施:
    1. 一、通知結算會員限期補正或改善。
    2. 二、對結算會員課以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違約金。
    3. 三、暫停結算會員於前項第三款但書之適用。
    4. 四、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暫停辦理結算、交割業務。
  1. 本辦法中所規定之標準比率及數量,得由本公司視國內經濟、金融情形及期貨市場與結算會員或期貨商業務狀況調整之。
  1. 本公司為進行不同交易市場間之監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與本國或外國相關交易所、機構,簽訂或修正有關市場資訊交換、技術合作、協助調查等事項之合作協定。
  2. 本公司與本國或外國交易所、機構進行前項市場資訊交換或協助調查,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進行之。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有異常情事,除為必要之處置外,即蒐集相關資料進行分析、調查、製作監視報告,於事實發生後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2.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如發現有涉嫌不法之犯罪情事,逕向司法單位告發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3. 本公司定期召開監視督導會報,並每月彙整執行市場監視分析檢討報告,於每月十日前報主管機關備查。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作業時,由專責單位及專任人員執行之,市場監視之相關資訊,除依法提供予司法單位或相關機構進行必要調查外,應注意保密。
  1. 本辦法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其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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