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4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交易人於單一期貨商持有之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訂標準者,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1. 一、通知期貨商限期補正或改善。
    2. 二、依逾越人次各課以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經通知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依人次加罰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至補正或改善日止。
    3. 三、通知所屬結算會員。
    4. 四、通報主管機關期貨交易人部位逾越情形。
  2. 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訂標準者,經通知期貨商停止新增部位,其仍受託新增部位或自行買賣新增部位者,本公司得採取前項各款措施。
  3. 綜合帳戶下個別交易人未沖銷部位逾越前條所定標準者,本公司得採取下列措施:
    1. 一、通知期貨商限期補正或改善。
    2. 二、通知綜合帳戶所屬期貨商轉知外國期貨商停止受託新增部位。
    3. 三、經轉知外國期貨商停止受託新增部位,外國期貨商仍受託新增部位者,通知期貨商限制或終止外國期貨商一部或全部之期貨交易。期貨商未依本公司通知限制或終止者,依人次課以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經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逾期未補正或改善者,按日依人次加罰違約金新台幣一萬元至補正或改善日止。
    4. 四、通報主管機關個別交易人部位逾越情形。
  4. 期貨商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低於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訂標準者,除處理原有交易外,應即停止收受期貨交易人新增部位,並同時向主管機關及本公司提出改善計畫。另由本公司通知受託結算會員加強風險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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