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4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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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結算會員未沖銷部位集中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當日向本公司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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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達全市場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之百分之十五。但該風險數值未達新臺幣二億元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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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類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達本公司公告流動性標準,其未沖銷部位總額扣除造市者未沖銷部位後,達該序列市場總部位之百分之十五。但該選擇權契約單一序列市場總部位未達一千口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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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未沖銷部位風險數值計算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