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8年11月2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406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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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期貨交易人或期貨商未沖銷部位依下列狀況訂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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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之標準,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及本公司按各期貨交易契約訂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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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低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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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由綜合帳戶從事本公司市場交易者,其未沖銷部位之標準,準用前項第一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