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4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期貨商應每日計算調整後淨資本額,並媒體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客戶保證金總額之比例;每月終了十日內,書面向本公司申報調整後淨資本額計算表。
  2.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並說明其原因。非結算會員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連續三日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四十時,應於第三日向本公司書面申報,說明其原因,並提供最新之調整後淨資本額資料,經核算正確後,本公司即鍵入結算系統控管。
  3. 期貨商之調整後淨資本額減少幅度達百分之二十時,應於當日以媒體向本公司申報,並以書面說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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