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市場部位監視作業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8年11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0803011630號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6條、第7條;增訂第5條之1、第6條之1條文,並自108年12月2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金管證期字第1080332406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執行市場監視時,依結算會員財務或未沖銷部位狀況訂定下列警示標準:
    1. 一、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比例如下:
      1. (一)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未達一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五。
      2. (二)指撥專用營運資金達一億元以上而未達二億元之個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3. (三)指撥專用營運資金或最低實收資本額達二億元以上之個別結算會員、一般結算會員及特別結算會員調整後淨資本額低於未沖銷部位所需之結算保證金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
    2. 二、淨部位損失額(結算會員保證金帳戶淨值低於未沖銷部位保證金總額之差額)達其調整後淨資本額之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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