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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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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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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方式)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就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得與客戶約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1.客戶有價證券繳存,得由結算會員或客戶繳存至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2.客戶有價證券提領及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返還,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3.客戶繳存有價證券產生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前項客戶帳戶,結算會員應與客戶約定,並向本公司申報。客戶帳戶之新增及變更自申報日起第十個營業日生效;註銷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4.2.5
(提交結算涉櫃買中心規定申報事項)
結算會員或客戶提交之交易契約,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買中心)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資訊儲存庫系統管理規定,應向櫃買中心申報交易對手異動者,結算會員得向本公司申請由本公司提供結算會員或其客戶提交之交易資訊予櫃買中心。
遇櫃買中心回覆本公司交易資訊有誤時,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後,應儘速更正或通知客戶更正之。
第一項結算會員之申請屬提供客戶之交易資訊者,結算會員應取得客戶之委託,始得為之。
7.2.2
(結算保證金存入)
結算會員存入結算保證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結算會員繳存現金及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存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結算會員繳存之有價證券屬客戶者,經結算會員與客戶約定,得由客戶存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3.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個別客戶結算帳戶,以本公司指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現金及有價證券繳存資料。
結算會員繳存之現金及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確認入帳者,始計入當日結算保證金餘額。
7.2.3
(結算保證金提領)
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
2.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客戶結算帳戶,以本公司指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
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不得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違約情事之一,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所欲提領幣別餘額皆為正值,始可申請提領該幣別,其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該幣別餘額較小者之金額為限。但結算帳戶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其新臺幣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新臺幣超額保證金較小者之金額為限;其外幣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帳戶合計外幣超額保證金及該幣別餘額較小者之金額為限。
2.所欲提領之有價證券存有餘額時,始可申請提領該有價證券,扣除申請提領數額後,帳戶合計結算保證金餘額不得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
結算會員於上午十一時前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結算保證金撥入結算會員指定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於下午二時前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撥入指定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但結算會員申請提領之有價證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撥入客戶帳戶。
7.2.5
(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更換提領)
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抵繳結算保證金繳存之有價證券,於本公司公告調整有價證券抵繳標的範圍後,不再為得抵繳之標的者,結算會員應自公告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辦理更換提領事宜。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提領,而其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未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逕行返還該有價證券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逕行返還至客戶帳戶。
7.3.2
(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其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1.折扣比率
(1)有價證券以其價格,估算至少可涵蓋一定期間價格變動之風險值為折扣比率。
(2)本公司每季定期檢視並公告折扣比率。遇有市場價格或匯率變化幅度較大時,本公司得機動調整折扣比率。
2.評價價值
(1)中央登錄公債按櫃買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百元價格或理論價作為評價價格,並依折扣比率估算後,以基礎幣別匯率折合計算評價價值。
(2)其他有價證券按該有價證券最近市價作為評價價格,並依折扣比率估算後,以基礎幣別匯率折合計算評價價值。
(3)基礎幣別匯率及評價價格無法取得者,由本公司決定之。
7.3.4
(客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約定事項)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保證金,應事先與客戶於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或約定書中載明下列事項:
1.有價證券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歸屬於客戶;其稅負及相關費用由客戶負擔。
2.同意結算會員將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抵繳該客戶所屬結算帳戶應繳結算保證金扣除應以現金繳存結算款項後之金額。
3.約定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方式。
4.有價證券遇有變更為不可抵繳、到期或分期還本等情事之更換提領事宜。
5.客戶未能履行客戶結算交割契約之義務時,有價證券處分事宜。
6.有價證券標的範圍及繳存上限。
7.有價證券抵繳比例。
8.有價證券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方式。
前項第六款至第八款規定事項,結算會員得視匯率與有價證券價格波動程度及客戶信用狀況,採較嚴格之標準調整之。
7.4.1
(債券還本)
結算會員以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遇到期或分期還本時,應自還本日前四個營業日起,向本公司辦理更換提領事宜,並不得以該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抵繳結算保證金。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提領者,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不予計算該債券之評價價值。
2.債券所屬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未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逕行返還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債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逕行返還至客戶帳戶。
3.債券所屬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由本公司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存之現金結算保證金。
7.4.2
(債券付息)
結算會員以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其付息與扣繳稅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債券存放於本公司者,由本公司依規定以利息扣除稅款後之淨額款項,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
(1)債券屬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2)債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將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撥轉至客戶帳戶。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者,結算會員應依規定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
2.客戶之債券存放於結算會員者,由結算會員依規定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以利息款項扣除稅款後之淨額,撥轉至客戶指定帳戶。
7.4.4
(結算會員處分客戶有價證券)
結算會員之客戶發生違約情事者,結算會員得處分該客戶之有價證券,並依相關法令辦理扣繳稅款事宜。
前項客戶之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者,結算會員須向本公司完成客戶違約申報,始得向本公司申請提領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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