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7.2.3 (結算保證金提領)
-
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二時。
-
2.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客戶結算帳戶,以本公司指定方式向本公司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
-
-
結算會員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不得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違約情事之一,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1.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所欲提領幣別餘額皆為正值,始可申請提領該幣別,其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該幣別餘額較小者之金額為限。但結算帳戶屬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其新臺幣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及新臺幣超額保證金較小者之金額為限;其外幣可提領金額為帳戶合計超額保證金、帳戶合計外幣超額保證金及該幣別餘額較小者之金額為限。
-
2.所欲提領之有價證券存有餘額時,始可申請提領該有價證券,扣除申請提領數額後,帳戶合計結算保證金餘額不得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
-
-
結算會員於上午十一時前申請提領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於當日中午十二時前將結算保證金撥入結算會員指定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於下午二時前申請者,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三時前撥入指定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但結算會員申請提領之有價證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撥入客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