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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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 (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更換提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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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各結算帳戶抵繳結算保證金繳存之有價證券,於本公司公告調整有價證券抵繳標的範圍後,不再為得抵繳之標的者,結算會員應自公告生效日起五個營業日內,辦理更換提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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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提領,而其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未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逕行返還該有價證券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有價證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逕行返還至客戶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