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7.2.2 (結算保證金存入)
  1. 結算會員存入結算保證金,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2. 2.結算會員繳存現金及有價證券,應依本公司指定方式,存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結算會員繳存之有價證券屬客戶者,經結算會員與客戶約定,得由客戶存入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3. 3.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個別客戶結算帳戶,以本公司指定方式通知本公司現金及有價證券繳存資料。
  2. 結算會員繳存之現金及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於當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確認入帳者,始計入當日結算保證金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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