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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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 (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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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其折扣比率及評價價值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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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扣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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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價證券以其價格,估算至少可涵蓋一定期間價格變動之風險值為折扣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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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每季定期檢視並公告折扣比率。遇有市場價格或匯率變化幅度較大時,本公司得機動調整折扣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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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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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登錄公債按櫃買中心揭示等殖成交系統之加權平均百元價格或理論價作為評價價格,並依折扣比率估算後,以基礎幣別匯率折合計算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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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有價證券按該有價證券最近市價作為評價價格,並依折扣比率估算後,以基礎幣別匯率折合計算評價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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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礎幣別匯率及評價價格無法取得者,由本公司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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