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3.3.9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方式)
-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就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得與客戶約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
1.客戶有價證券繳存,得由結算會員或客戶繳存至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
2.客戶有價證券提領及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返還,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
3.客戶繳存有價證券產生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
-
前項客戶帳戶,結算會員應與客戶約定,並向本公司申報。客戶帳戶之新增及變更自申報日起第十個營業日生效;註銷於次一營業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