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3.3.9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方式)
  1. 結算會員辦理客戶有價證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就有價證券之繳存、提領、返還及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之撥付,得與客戶約定以下列方式為之:
    1. 1.客戶有價證券繳存,得由結算會員或客戶繳存至本公司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客戶有價證券提領及不可抵繳之有價證券返還,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3. 3.客戶繳存有價證券產生之孳息、紅利或其他利益,得由本公司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結算會員指定之客戶帳戶。
  2. 前項客戶帳戶,結算會員應與客戶約定,並向本公司申報。客戶帳戶之新增及變更自申報日起第十個營業日生效;註銷於次一營業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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