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7.4.4 (結算會員處分客戶有價證券)
  1. 結算會員之客戶發生違約情事者,結算會員得處分該客戶之有價證券,並依相關法令辦理扣繳稅款事宜。
  2. 前項客戶之有價證券繳存於本公司者,結算會員須向本公司完成客戶違約申報,始得向本公司申請提領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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