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7.4.2 (債券付息)
  1. 結算會員以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其付息與扣繳稅款,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債券存放於本公司者,由本公司依規定以利息扣除稅款後之淨額款項,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
      1. (1)債券屬結算會員者,本公司將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
      2. (2)債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將款項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或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撥轉至客戶帳戶。撥轉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者,結算會員應依規定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
    2. 2.客戶之債券存放於結算會員者,由結算會員依規定辦理付息及扣繳稅款事宜,以利息款項扣除稅款後之淨額,撥轉至客戶指定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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