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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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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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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
本配合事項所稱之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包括:
一、外國有價證券
(一)外國發行人至國內發行之第二上市(櫃)公司股票。
(二)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以下稱境外基金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募集銷售且於國內上市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以下稱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
二、海外股票指本國發行人至國外發行之海外股票。
第6條
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交付至國內投資人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國發行人、總代理人或其在國內股務代理機構應於指定劃撥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配發/交付名冊、電腦媒體及配發/交付數額等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配發/交付作業。
二、本公司核對前款文件,並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確認保管數額後,於指定劃撥日,依配發/交付名冊將外國有價證券配發/交付至指定之帳戶,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第7條
本公司辦理外國有價證券買賣劃撥轉帳作業,依據證券交易所(以下稱證交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稱櫃買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參加人辦理外國有價證券私人間直接讓受、繼承、贈與、抵繳股款、拋棄股份、設質交付及信託等作業,依據本公司相關配合事項規定辦理。
第8條
外國有價證券買賣發生錯帳、違約時,依據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第9條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匯撥至國內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應填具「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申請匯撥之有價證券屬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聯合申購者,參加人應於客戶填具之「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載明群組編號。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申請,於確認符合控管額度後,即將相關資料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屬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聯合申購者,本公司彙總同一群組編號之申請數額後,辦理通知事宜。
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與參加人申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撥回。
五、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跨國匯入之資料,自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仍未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即通知參加人於二個營業日內處理,到期仍無法處理時,本公司即將該申請視為無效,並通知參加人。
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
第10條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自國內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其指定之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應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者免)、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及「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匯出之外國有價證券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國際有價證券專戶(帳號 99709999900),並將「存券匯撥申請書」及「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申請外國有價證券匯出資料後,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跨國匯撥事宜。
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匯出資料與參加人申請之匯出資料不符時,本公司即通知參加人辦理更正。參加人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本公司即予以撥回,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附件-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
第13條
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本公司所在地自行設置或指定代辦股務機構(以下稱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相關作業。
前項股務機構,其人員、資格、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有價證券上市(櫃)前,將第一項股務機構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通知本公司。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更換股務機構或股務機構變更營業處所時,應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股務機構與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終止委任辦理股務事務時,亦同。
第23條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海外股票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匯撥至其指定之國內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應填具「海外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與前款參加人申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撥回。
四、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跨國匯入之資料,自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仍未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即通知參加人於二個營業日內處理,到期仍無法處理時,本公司即將該申請視為無效並通知參加人。
第24條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海外股票自國內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客戶應提示證券存摺(無摺戶者免)、填具「存券匯撥申請書」及「海外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並簽蓋原留印鑑後,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並通知本公司確認符合控管額度後,操作「存券匯撥」交易(交易代號 130),將匯出之海外股票自客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國際有價證券專戶(帳號 99709999900),並將「存券匯撥申請書」及「海外有價證券跨國匯出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三、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申請海外股票匯出資料後,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跨國匯撥事宜。
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劃撥資料有誤時,本公司即通知參加人辦理更正,參加人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本公司即予以撥回,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第25條
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將海外股票自其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其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匯出及匯入之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分別將匯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二、本公司核對雙方匯撥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其帳簿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應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撥回。
第28條
海外股票所有人名冊之編制,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依據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編製海外股票之證券所有人名冊通知本公司;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無法及時提供投資人明細資料時,則本公司以該機構為名義持有人。
二、海外股票之證券所有人名冊與本公司保管之資料有不符情事時,本公司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共同查明原因後調整之,並通知本國發行人。
第30條
參加人申請辦理跨國匯撥作業後,其核帳及日結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參加人申請跨國匯入,於接獲本公司撥入通知後,操作「匯撥轉帳交易明細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7),列印「匯撥轉帳交易明細資料查詢單」,並與相關跨國匯入申請書資料核對。
二、參加人申請跨國匯出,於當日營業終了操作「存券交易日結資料查詢」交易(交易代號 165)列印「存券交易異動表」,並與「存券匯撥申請書」及相關跨國匯出申請書等資料核對。
第32條
參加人將跨國發行之有價證券交付本公司集中保管,及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跨國匯撥時,本公司除依收費辦法計收費用外,另依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向參加人計收相關費用。
第33條
本配合事項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公司業務操作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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