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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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將海外股票自其保管劃撥帳戶匯撥至其他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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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匯出及匯入之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應分別將匯撥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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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核對雙方匯撥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其帳簿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應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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