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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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以帳簿劃撥方式配發/交付至國內投資人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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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發行人、總代理人或其在國內股務代理機構應於指定劃撥日前二營業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檢具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配發/交付名冊、電腦媒體及配發/交付數額等資料向本公司申請辦理配發/交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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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公司核對前款文件,並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確認保管數額後,於指定劃撥日,依配發/交付名冊將外國有價證券配發/交付至指定之帳戶,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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