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匯撥至國內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1. 一、客戶應填具「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申請匯撥之有價證券屬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聯合申購者,參加人應於客戶填具之「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載明群組編號。
    2. 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3. 三、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申請,於確認符合控管額度後,即將相關資料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屬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聯合申購者,本公司彙總同一群組編號之申請數額後,辦理通知事宜。
    4. 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與參加人申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撥回。
    5. 五、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跨國匯入之資料,自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仍未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即通知參加人於二個營業日內處理,到期仍無法處理時,本公司即將該申請視為無效,並通知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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