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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外國有價證券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匯撥至國內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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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應填具「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申請匯撥之有價證券屬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聯合申購者,參加人應於客戶填具之「外國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載明群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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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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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申請,於確認符合控管額度後,即將相關資料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屬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聯合申購者,本公司彙總同一群組編號之申請數額後,辦理通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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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與參加人申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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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跨國匯入之資料,自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仍未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即通知參加人於二個營業日內處理,到期仍無法處理時,本公司即將該申請視為無效,並通知參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