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7年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本公司所在地自行設置或指定代辦股務機構(以下稱股務機構),辦理股務事務相關作業。
  2. 前項股務機構,其人員、資格、設備及內部控制制度應符合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相關規定。
  3. 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應於有價證券上市(櫃)前,將第一項股務機構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通知本公司。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如更換股務機構或股務機構變更營業處所時,應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股務機構與外國發行人或總代理人終止委任辦理股務事務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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