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月23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股字第1070 0012801 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6條至第10條、第13條、第23條至第25條 、第28條、第30條、第32條、第33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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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受理客戶申請將海外股票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帳戶匯撥至其指定之國內保管劃撥帳戶時,依下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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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戶應填具「海外有價證券跨國匯入申請書」,向其往來參加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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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加人審核申請資料無誤後,將申請書送交本公司(申請書得先傳真至本公司,但正本應於申請日起二個營業日內送交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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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與前款參加人申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經核對不符時,即通知雙方辦理更正。雙方無法於五個營業日內更正時,即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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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跨國匯入之資料,自申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本公司仍未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之匯入通知時,即通知參加人於二個營業日內處理,到期仍無法處理時,本公司即將該申請視為無效並通知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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