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使用管理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3 11000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條至第10條、第12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異動條文

  1.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基於鼓勵創業創意為目的設置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以下簡稱本專區),無償提供創意提案之揭露及使用,特訂定本辦法。
  1.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1. 一、創業創意提案:指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發想之創業創意計畫,透過平台業者之網站公開該計畫,吸引群眾贊助,以獲得足夠之資金執行該計畫。
    2. 二、平台業者:指於網際網路上僅架設揭示創意提案群眾集資(Crowdfunding)網站(以下簡稱「集資網站」),至少提供網路連線、儲存及搜尋等之服務,使個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得於該網站公開發想創業創意計畫並徵求贊助資金,且僅專營該集資網站者。
  1. 平台業者擬將創業創意提案者之提案無酬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同步揭露者,應依本辦法規定向本中心申請核准並簽訂契約後,始得為之。
  1. 本專區僅具資訊揭露功能,如瀏覽者對本專區揭示之創業創意提案有贊助之意願,須至各平台業者網站遵循相關程序為之。
  1. 平台業者對揭露於本專區之資訊,應自負內容錯誤、誤導之法律責任。平台業者如發現揭露於本專區之資訊內容有錯誤時,應即主動公開更正,並依第九條規定即時通知本中心重新檢視。
  2. 平台業者不得利用揭露於本專區之創業創意提案,以廣告、宣傳或其他方式,使人誤認創業創意提案之執行必然成功,且不得使用本中心名義。
  1. 本中心基於鼓勵創業創意之目的,無償提供本專區,並不對平台業者之經營管理及提案者與其創業創意提案內容負擔任何責任。
  2. 前項規定,平台業者須以顯著方式揭示於其集資網站上。平台業者與創業創意提案者或捐助者簽訂之契約中,亦應載明之。
  1. 平台業者申請將創業創意提案揭示於本專區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並填具「平台業者申請創業創意提案於「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揭示申請書」(附件一),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平台業者所提出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經本中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
    1. 一、平台業者負責人或代表人不得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二、(本款刪除)
    3. 三、平台業者對集資成功之創業創意提案收取集資網路平台服務手續費,原則不得逾實際集資金額之10%。如因集資環境改變而須調整者,應經與本中心協議後調整。
    4. 四、對創業創意提案已建立審查機制,且該審查機制應落實有關創業發想之審查。
    5. 五、對創業創意提案集資成功之資金收付作業,或集資未成之退款作業,均已建立控管機制。
    6. 六、對集資成功創業創意提案之執行完成已建立控管機制。
    7. 七、對集資網站之資訊安全已建立控管機制。
    8. 八、平台業者保證與本中心簽訂契約後,應將其集資網站上所有已在揭示中之創業創意提案申請於本專區揭示,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後,始可揭示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未經本中心審查同意者,不得透過銀行集資專戶或其他方式進行集資,且應自平台業者集資網站刪除。平台業者與本中心應確保自簽約日起,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所揭示之創業創意提案及其內容應完全一致。
  1. 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平台業者應與本中心簽訂「平台業者使用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契約」(附件二)後,始得開始於本專區揭示創業創意提案。
  1. 與本中心簽約之平台業者,其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揭示之創業創意提案須先經本中心承辦部門檢視有無違反公序良俗,如無違反,始得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揭示並透過銀行集資專戶或其他方式進行集資。其後如有補充或更改,應於事前通知本中心,並經承辦部門檢視後始得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揭示之,不得有任何逕自補充或更改之作為。
  2. 平台業者之創業創意提案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揭示後,本中心發現有前項情事或侵害他人權益之虞者,得逕行先將該創業創意提案下架,並通知平台業者同步下架並進行後續之改正程序。
  1. 本中心將不定期抽查與本中心簽約之平台業者下列作業是否依其內部管理程序進行:
    1. 一、對創業創意提案審核作業。
    2. 二、對創業創意提案集資成功之資金收付,或集資不成功之退款所設控管作業。
    3. 三、對集資成功創業創意提案是否執行完成控管作業。
    4. 四、對所架設集資網站之資訊安全控管作業。
  1. 與本中心簽約之平台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違約金或停止創業創意提案揭示於本專區,另就有關創業創意提案未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即逕行揭示於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或開始集資者,本中心除依前段規定辦理外,並得依該創業創意提案集資目標金額或實際集資金額之較高者,處以一點五倍違約金:
    1. 一、依第十條抽查結果經發現缺失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
    2. 二、拒絕提交相關資料供本中心實施調閱或查核者。
    3. 三、與本中心簽約後,發生不符第七條所訂資格條件者。
    4. 四、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者。
    5. 五、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6. 六、所架設集資網站發生嚴重網路資訊安全事件者。
    7. 七、牴觸或違反本中心鼓勵創業創意目的之其他情事。
  2. 前項情形,經平台業者適時提出具體事證,舉證係不可歸責事由所致者,經本中心審核後得同意減輕或免除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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