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使用管理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3年5月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3 11000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條至第10條、第12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平台業者申請將創業創意提案揭示於本專區時應符合下列條件,並填具「平台業者申請創業創意提案於「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揭示申請書」(附件一),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中心提出申請。平台業者所提出之申請書件未齊備者,經本中心限期補正,逾期未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
    1. 一、平台業者負責人或代表人不得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2. 二、(本款刪除)
    3. 三、平台業者對集資成功之創業創意提案收取集資網路平台服務手續費,原則不得逾實際集資金額之10%。如因集資環境改變而須調整者,應經與本中心協議後調整。
    4. 四、對創業創意提案已建立審查機制,且該審查機制應落實有關創業發想之審查。
    5. 五、對創業創意提案集資成功之資金收付作業,或集資未成之退款作業,均已建立控管機制。
    6. 六、對集資成功創業創意提案之執行完成已建立控管機制。
    7. 七、對集資網站之資訊安全已建立控管機制。
    8. 八、平台業者保證與本中心簽訂契約後,應將其集資網站上所有已在揭示中之創業創意提案申請於本專區揭示,經本中心審查同意後,始可揭示於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未經本中心審查同意者,不得透過銀行集資專戶或其他方式進行集資,且應自平台業者集資網站刪除。平台業者與本中心應確保自簽約日起,本專區及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所揭示之創業創意提案及其內容應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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