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創意集資資訊揭露專區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5月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新字第103 110001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1條至第10條、第12條條文及第二章章名, 並自公告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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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本中心簽約之平台業者,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本中心得依情節輕重處以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之違約金或停止創業創意提案揭示於本專區,另就有關創業創意提案未經本中心審查通過即逕行揭示於平台業者之集資網站或開始集資者,本中心除依前段規定辦理外,並得依該創業創意提案集資目標金額或實際集資金額之較高者,處以一點五倍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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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第十條抽查結果經發現缺失限期改善未完成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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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絕提交相關資料供本中心實施調閱或查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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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與本中心簽約後,發生不符第七條所訂資格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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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重大違反與本中心所簽訂之契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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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違反主管機關法令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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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所架設集資網站發生嚴重網路資訊安全事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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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牴觸或違反本中心鼓勵創業創意目的之其他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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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經平台業者適時提出具體事證,舉證係不可歸責事由所致者,經本中心審核後得同意減輕或免除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