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非現行法規)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7年12月25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交字第 0 970033070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 3條、第3條之1、第5條、第9條、第10條 、第12條、第15條、第18條條文;刪除第11條條文;並自98年01月12日 起實施

異動條文

  1. 證券商申報買賣之標的應為在等價成交系統交易之有價證券,且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一、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但未達上開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2. 二、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1. 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
  2. 鉅額買賣得申報之價格範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章有關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及升降單位之規定。
  3. 鉅額買賣於前項得申報之價格範圍內,升降單位為一分。
  1. 逐筆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逐筆交易採成交日給付結算之申報,限於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3. 有價證券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採無價格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逐筆交易之申報。
  1. 本中心於第五條第一項所訂之交易時間內即時揭露未成交之逐筆交易申報資訊。
  2. 逐筆交易之成交資料即時經由交易資訊揭示系統公告之。
  1. 配對交易之交易時段為上午八時至上午八時三十分及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配對交易之申報,於當日各交易時段內均有效,得於當組配對買賣未成交前,於各交易時段內撤銷原買賣之申報。但採成交日給付結算之申報,限於當日下午一時五十分前有效。
  1. (刪除)
  1. 有價證券除息或除權交易日暨次一營業日及依本中心業務規則第五十五條規定採無價格升降幅度限制之交易日,均暫停配對交易之申報。
  1. 證券商以配對交易方式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且當組配對買賣之給付結算日期別、有價證券代號、單價及數量均相符,經本中心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1. 一、同一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及賣出時,應先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給付結算日期別、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2. 二、不同證券商申報同組配對交易之買進或賣出時,應先由其中一家賣方代表證券商申報當組配對買賣之群組代號、給付結算日期別、各證券商代號、有價證券代號、單價、買賣別及買賣總數量等;後由該賣方代表證券商及當組配對買賣之其他證券商各自申報委託書編號、委託書種類、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及其委託買賣數量等。
  2. 股票組合鉅額買賣以配對交易方式為之者,當組配對買進賣出各僅限申報單一委託人帳號(或自營商帳號),且給付結算日期別、各股票代號、單價及數量等均相符,經本中心檢核無誤後,始依據當組配對申報撮合成交。
  1.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給付結算者,其應收應付結算代價及有價證券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應付結算代價之證券商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結算代價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撥付至本中心指定之清算專戶;有應付有價證券之證券商由本中心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2. 二、有應收結算代價之證券商,本中心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後,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撥付入帳;有應收有價證券之證券商,依前款規定完成應付結算代價,並經本中心確認無誤後,由本中心通知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2. 賣方證券商因委託賣出人違約、錯帳或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完成給付結算,經辦理申報後,由本中心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相關作業,賣方證券商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當日等價成交系統最後一筆成交價及申報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擔保金併入以成交日給付結算之鉅額買賣當日應收應付結算代價計算,採淨額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3. 證券商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給付結算者,本中心課以過怠金,遲延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遲延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4. 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給付結算者,視同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給付結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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