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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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數量之申報,不以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數為限,得以一股或其整倍數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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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得申報之價格範圍,適用本中心業務規則及其他規章有關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及升降單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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鉅額買賣於前項得申報之價格範圍內,升降單位為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