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
| 發佈日期 | 民國97年12月25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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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申報買賣之標的應為在等價成交系統交易之有價證券,且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之數量、種類及金額,應符合下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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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五百交易單位以上。但未達上開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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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五種以上且總金額達一千五百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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