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證券鉅額買賣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7年12月25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鉅額買賣以成交日給付結算者,其應收應付結算代價及有價證券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有應付結算代價之證券商應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應付結算代價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撥付至本中心指定之清算專戶;有應付有價證券之證券商由本中心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手續。
    2. 二、有應收結算代價之證券商,本中心於下午二時三十分後,經由中央銀行同業資金調撥清算作業系統辦理撥付入帳;有應收有價證券之證券商,依前款規定完成應付結算代價,並經本中心確認無誤後,由本中心通知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劃撥入帳。
  2. 賣方證券商因委託賣出人違約、錯帳或其他正當事由致無法完成給付結算,經辦理申報後,由本中心製作報表及電子檔傳送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相關作業,賣方證券商應按該種證券成交日當日等價成交系統最後一筆成交價及申報數量相乘後百分之一百二十之金額為擔保金,擔保金併入以成交日給付結算之鉅額買賣當日應收應付結算代價計算,採淨額方式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給付結算。
  3. 證券商未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給付結算者,本中心課以過怠金,遲延一小時以內者,課新臺幣三萬元,遲延一小時以上者,每超過一小時,各增課新臺幣一萬元。
  4. 證券商未依規定時間辦理給付結算者,視同違背給付結算義務,而於當日銀行營業時間內完成給付結算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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