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商品符合下列條件者,應將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與主契約分別處理,並將嵌入式衍生性金融商品納入交易目的金融資產科目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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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及投資:各類特種基金及因經常業務目的而為長期性之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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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流動:係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金融資產屬流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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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指定為備供出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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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屬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及應收款。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應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非流動。本科目應依股票、債券及基金等證券種類分戶詳細記載之,如受有約束限制等情事者,應予註明。備供出售金融資產除另有規定外,應按公平價值衡量,其評價損益應列入股東權益。上市、上櫃有價證券之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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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流動:係指持有至到期日之金融資產一年內到期部分。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應以攤銷後成本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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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係指無活絡市場之債券投資流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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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附賣回債券投資:從事債券附賣回條件交易,其實際付出之金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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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應收證券融資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證券商對客戶之融資屬之。備抵壞帳—應收證券融資款:為應收證券融資款之減項。證券商辦理融券業務,對借予客戶融券之證券,應以備忘分錄處理,不予入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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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轉融通保證金: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或轉融券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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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應收轉融通擔保價款: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向證券金融公司轉融券之擔保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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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券保證金: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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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券擔保價款:證券商因借券交易,向標的證券持有者借入或在交易市場融券所交付之擔保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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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應收票據: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短期應收票據皆屬之。應收票據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票據,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面值評價。應收票據經貼現或轉讓者,應予扣除並加註明。因營業而發生之應收票據,應與非因營業而發生之其他應收票據分別列示。應收關係人之票據,應單獨列示。提供擔保之票據,應於附註中說明。應收票據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票據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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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應收帳款:除受託買賣證券以外之業務所生之債權屬之。應收帳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但一年期以內之應收帳款,其公平價值與到期值差異不大且其交易量頻繁者,得按帳載金額評價。應收關係人之帳款,應單獨列示。應收帳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結算時應評估應收帳款無法收現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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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其他金融資產-流動:金融資產未於資產負債表單獨列示者,應列為其他金融資產,並依其流動性區分為流動與非流動,非流動者應改列基金及投資項下其他金融資產–非流動。金融資產金額達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上單獨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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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預付款項:各種預付款項及費用。因購置固定資產而依約預付之款項及未完工程營造款,應列入固定資產項下,不得列為預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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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其他應收款:不屬於應收票據、應收帳款之其他應收款項,包括錯帳及違約所生之債權。結算時應評估其他應收款無法收回之金額,提列適當之備抵壞帳,並以淨額列示。其他應收款業已確定無法收回者,應予轉銷。其他應收款中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應分別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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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待處分長期股權投資:預計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出售對子公司之股權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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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待出售非流動資產:係指於目前狀況下,可依一般條件及商業慣例立即出售,且高度很有可能於一年內完成出售之非流動資產或待出售處分群組內之資產。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待出售處分群組之衡量、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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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其他流動資產:不能歸屬於以上各類之流動資產。以上各類流動資產,除現金及其他金融資產-流動外,其金額未超過流動資產合計金額百分之五者,得併入其他流動資產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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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嵌入式衍生性商品與主契約之經濟特性及風險並非緊密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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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嵌入式衍生性商品相同條件之個別商品符合衍生性商品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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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混合商品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應按公平價值衡量。除持有興櫃股票採成本法評價外,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之收盤價。開放型基金,其公平價值係指資產負債表日該基金淨資產價值。因持有公平價值變動列入損益之金融資產而取得股票股利或資本公積轉增資所配發之股票者,應依金融資產之種類,分別註記所增加之股數,並按加權平均法計算每股平均單位成本。企業於原始認列時將金融資產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者,續後不得重分類為其他類別之金融商品;原非屬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商品亦不得重分類為該類金融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