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6年3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6年3月26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二字第096001013 8號令修正發布第14條至第17條、第22條、第32條、第34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1. 一、收入:
      1. (一)經紀手續費收入:受託買賣及辦理融券業務取得之手續費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1. 1.受託買賣手續費收入(經紀商、櫃檯買賣用)。
        2. 2.融券手續費收入(融券用)。
        3. 3.興櫃股票代辦收入。
      2. (二)承銷業務收入:為承銷證券取得之收入,本科目應區分為:
        1. 1.包銷證券之報酬。
        2. 2.代銷證券手續費收入。
        3. 3.承銷作業處理費收入。
        4. 4.承銷輔導費收入及其他收入。
      3. (三)認購(售)權證發行利益: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所獲得之利益屬之,包括認購(售)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利益、認購(售)權證到期前履約利益、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利益及認購(售)權證逾期失效利益等。
      4. (四)營業證券出售利益:凡自營、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所獲得之利益屬之,本科目應依其業務種類及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利列示。
      5. (五)營業證券評價利益:營業證券依公平價值法評價,所產生之未實現利益,本科目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列示。
      6. (六)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利益: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下跌所產生之利益。本科目以轉銷相關科目後淨額列示。
      7. (七)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評價利益: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進行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評價相關科目所產生之利益。
      8. (八)股務代理收入:代理股務事項之收入。
      9. (九)利息收入: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收入。
      10. (十)衍生性金融商品利益: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利益科目。
      11. (十一)股利收入:凡公司持有股票之股息及紅利之收入。
      12. (十二)其他營業收入:凡不屬於上列各科目之其他營業收入。
      13. (十三)營業外收入及利益:凡營業外收入及不屬於以上各類之收入屬之。
    2. 二、費用
      1. (一)經紀經手費支出:證券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手費,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2. (二)自營經手費支出:證券自營商買賣證券應支付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之經手續,本科目應依其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
      3. (三)轉融通手續費支出: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融資融券業務,向證券金融事業轉融通之手續費支出。
      4. (四)承銷作業手續費支出:承銷商辦理承銷作業支付之手續費支出。
      5. (五)發行認購(售)權證費用:證券商發行認購(售)權證應支付之費用。
      6. (六)認購(售)權證發行損失:證券商發行之認購(售)權證所發生之損失,包括認購(售)權證負債公平價值變動損失、認購(售)權證再買回公平價值變動損失。
      7. (七)營業證券出售損失:凡自營、承銷部門出售營業證券收入小於出售證券成本時之差額屬之,本科目應依其業務種類及在集中交易市場或其營業處所買賣分別列示,並應以出售證券收入減出售證券成本之淨損列示。
      8. (八)營業證券評價損失:營業證券依公平價值法評價,所產生之未實現損失,本科目應依其業務種類分別列示。
      9. (九)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回補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或附賣回公債再行賣斷交易因到期回補時市價上升所產生之損失。本科目以轉銷相關科目後淨額列示。
      10. (十)借券及附賣回債券融券評價損失:證券商從事借券交易或進行附賣回公再行賣斷交易,評價相關科目所產生之損失。
      11. (十一)利息支出: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買賣債券、及其他與營業有關之利息支出。
      12. (十二)衍生性金融商品損失:證券商從事國內外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或避險交易所產生之損失科目。
      13. (十三)營業費用:凡公司所需之一切營業費用均屬之。應視實際需要,分列明細記載之。例如:薪津、伙食費、文具印刷、郵電費、交際費、水電費、保險費、稅捐、折舊、攤銷、租金、修繕費、廣告費、佣金、電腦資訊費、自由捐贈、團體會費、壞帳、違約損失、買賣損失、錯帳損失、過怠金、職工福利、旅費、交通費、加班費、什項購置、退休金、員工訓練費、勞務費用、書報雜誌費、集保服務費、借券費用、興櫃股票代辦費、投資人保護費用、什支等。
      14. (十四)營業外支出及損失:凡非因營業關係所發生之財務支出,處分固定資產損失、減損損失、處分投資損失、非營業金融商品評價損失、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屬之。
    3. 三、繼續營業單位損益:前列二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4. 四、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值衡量損益。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理。
    5. 五、非常損益: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6. 六、會計原則變更之累積影響數,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之後。
    7. 七、本期淨利(或淨損):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三款之合計數。
    8. 八、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9. 九、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理。
    10. 十、經營兩種業務種類以上者,應編製業務種類別損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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