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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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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2859 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7條 、第36條、第39條條文及第 2章章名;第22條、第27條、第36條、第39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配合本 公司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6565號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 0950450011號公告自95年1月23日 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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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準據法及仲裁
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證交所與證券商間因本契約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臺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約人: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第八條
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之標的有價證券,由本公司公告之。
第九條
本公司提供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服務之營業時間為當日市場交易時間上午九時至下午二時三十分,還券、擔保品領回及更換之作業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三時止。
第十條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申請數量如下:
一、出借數量:標的有價證券的十個交易單位以上。
二、借券數量:至少標的有價證券的一個交易單位。
第十一條
有價證券借貸依交易型態不同,分為下列三種:
一、定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本公司公告之費率申請,並依第十四條規定撮合成交。
二、競價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百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自行申報出借及借券費率,並依第十六條規定撮合成交。
三、議借交易:由借券人及出借人依最高年利率百分之二十以下,千分之零點一為升降單位,雙方自行議定成交費率。
第十二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申請,限當日有效,出借申請於取消前仍屬有效。
第十三條
定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一)出借人申請出借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數量。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以備出借,倘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請無效。
(三)有效之申請以固定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本公司則依出借數量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數量異動。
(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銷申請,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出借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六)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二、借券申請、更改及撤銷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
(二)經本公司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達到擔保規定比率,同時完成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後,則申請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申請更改數量、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申請。
(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擔保品於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第14條
定價交易之借券申請、出借申請,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合,並依下列情形,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請
(一)出借申請數量不超過借券申請數量時,出借之申請全部成交。
(二)出借申請數量超過借券申請數量時,出借之申請,按電腦隨機排列順序依次撮合。
二、出借申請
(一)借券申請數量不超過出借申請數量時,借券之申請全部成交。
(二)借券申請數量超過出借申請數量時,借券之申請,按輸入時序依次撮合。
第15條
競價交易之出借申請、借券申請、更改、撤銷及撥付有價證券,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出借申請、更改、撤銷及撥券
(一)出借人申請出借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數量、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出借費率。
(二)本公司收到申請後,即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以備出借,倘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有價證券數量不足則該申請無效。
(三)有效之申請以出借費率提供出借,若未經成交、更改或撤銷,則將持續有效,若部分成交,則未成交部分持續有效。
(四)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更改減少出借數量、出借費率,本公司則依出借數量減少情形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辦理圈存數量異動。
(五)出借人就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撤銷申請,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出借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六)申請經撮合成交後,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於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入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二、借券申請、更改及撤銷
(一)借券人申請借券應先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輸入帳號、有價證券名稱、借券費率、數量、還券日期、提前還券通知期限及提供之擔保品明細。
(二)經本公司確認該申請輸入之擔保品資料無誤,達到擔保規定比率,同時完成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後,則申請生效。
(三)借券人在交足擔保品後,就其未成交部分得隨時經由證券商於本公司借券系統,申請更改數量、借券費率(以更改之時間為委託時間)、還券日期或撤銷該筆申請。
(四)借券人未成交部分經撤銷申請時,本公司即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有價證券擔保品於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解除圈存。
第16條
競價交易之借券申請、出借申請,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合,並依下列原則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一、借券申請時,當輸入之借券費率高於或等於出借最低費率時,就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借券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二、出借之申請時,當輸入之出借費率低於或等於借券最高費率時,就借券人所訂借券費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借券數量超過出借數量,依輸入時序依次取借。
第18條
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營業日起至到期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接到通知後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第19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得於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返還。
三、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出借人至遲應於提前還券日前三個營業日或前十個營業日,依借貸申請條件經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要求提前還券,借券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提前還券日止之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返還。
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回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公司並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借入之有價證券以及該有價證券在借券期間所衍生之權利均已返還或給付出借人後,借券人之還券責任始了結。
第20條
議借交易之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方式如下:
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及出借人可自行約定於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返還,雙方並應經由證券商向本公司申報變更還券日期。
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回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公司並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第22條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有價證券借貸成立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
前項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下列情形外,禁止轉讓、撥轉與領回:
一、還券。
二、交易需求及履約。
三、撥轉入借券人在保管銀行下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四、同一投資人在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之不同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間撥轉。
五、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事項。
第27條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人。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
第36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希望行使表決權時,必須在股東會最後過戶日前,依原出借條件之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提出提前還券要求,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
第39條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並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代為還券;若無法在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回或借到有價證券,則以第三個營業日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
一、已屆期或經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時,未能在規定之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出借人權益補償。
三、未於規定的日期與時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的擔保品。
四、已屆付費日不給付相關費用等。
前項之處分手續費,由借券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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