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2859 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7條 、第36條、第39條條文及第 2章章名;第22條、第27條、第36條、第39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配合本 公司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6565號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 0950450011號公告自95年1月23日 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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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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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成立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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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下列情形外,禁止轉讓、撥轉與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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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還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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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易需求及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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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撥轉入借券人在保管銀行下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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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同一投資人在同一證券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之不同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間撥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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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經本公司同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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