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2859 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7條 、第36條、第39條條文及第 2章章名;第22條、第27條、第36條、第39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配合本 公司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6565號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 0950450011號公告自95年1月23日 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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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返還有價證券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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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期日還券:本公司於設定之還券日期前十營業日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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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到期前還券:借券人得於借券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到期日前之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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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出借人至遲應於提前還券日前三個營業日或前十個營業日,依借貸申請條件經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要求提前還券,借券人得於接到通知之次一營業日起至提前還券日止之任何時間全部或部分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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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券人經由證券商透過本公司借券系統轉知後,由本公司通知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將返還之有價證券自借券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撥回出借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本公司並經由證券商通知借券人與出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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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入之有價證券以及該有價證券在借券期間所衍生之權利均已返還或給付出借人後,借券人之還券責任始了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