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2859 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7條 、第36條、第39條條文及第 2章章名;第22條、第27條、第36條、第39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配合本 公司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6565號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 0950450011號公告自95年1月23日 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出借人、借券人委託證券商出借、借入、返還有價證券,應填具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借貸交易成交後,證券商應依據本公司成交資料填發註有「出借」、「借券」或「還券」字樣之有價證券借貸報告書等相關憑證,其格式內容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
  2. 本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於前項規定準用之。
  3. 擔保規定比率、擔保維持率及擔保下限比率由本公司以檔案傳送方式,通知借券人之證券商。
  4. 除權除息通知及計算之相關報表,由本公司經由證券商轉知借券人及出借人。
  5. 本公司於借貸交易償還了結後,經結算後製作借券費用、出借收入、擔保品退還及淨收淨付金額等明細表,經證券商轉知出借人及借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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