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10月5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2859 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7條 、第36條、第39條條文及第 2章章名;第22條、第27條、第36條、第39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配合本 公司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6565號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 0950450011號公告自95年1月23日 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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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價交易之借券申請、出借申請,依提前還券通知期限條件相同者逐筆撮合,並依下列原則決定撮合優先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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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券申請時,當輸入之借券費率高於或等於出借最低費率時,就出借人所訂出借費率,由低而高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出借數量超過借券所需數量,以隨機方式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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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借之申請時,當輸入之出借費率低於或等於借券最高費率時,就借券人所訂借券費率,由高而低依序取借,如相同費率之借券數量超過出借數量,依輸入時序依次取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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