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10月5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10月5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2859 4 號公告修正發布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第22條、第27條 、第36條、第39條條文及第 2章章名;第22條、第27條、第36條、第39 條條文自即日起實施;第13條至第16條、第18條至第20條條文,配合本 公司電腦作業系統修正另行公告(中華民國94年9月28日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136565號函) (中華民國95年1月20日臺灣 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 0950450011號公告自95年1月23日 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借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構成違約,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起處分擔保品,並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代為還券;若無法在違約發生日起三個營業日內買回或借到有價證券,則以第三個營業日之交易市場收盤價格為基準計算,以等值之現金償還之:
    1. 一、已屆期或經出借人要求提前還券時,未能在規定之期限內返還有價證券。
    2. 二、已屆權益補償給付日,仍未給付出借人權益補償。
    3. 三、未於規定的日期與時間補足擔保品差額或更換合格的擔保品。
    4. 四、已屆付費日不給付相關費用等。
  2. 前項之處分手續費,由借券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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