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非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94年5月1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1275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8條、第22 條條文,並自94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044號函)

異動條文

  1.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係指出借人同意將有價證券出借,並由借券人以相同種類數量有價證券返還之行為。
  2. 所稱借券需求,係指特定法人機構為交易及履約之借券以及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交割之借券。
  1. 交易需求及履約之借券人與出借人以下列特定之法人機構為限。
    1. 一、出借人:保險公司、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2. 二、借券人:證券自營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所募集之基金) 、期貨自營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1. 借券人與出借人應與證券商簽署「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金融機構存款帳戶,報經本公司核准後,始得委託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
  2. 「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應載明下列事項,格式如附件一:
    1. 一、借券人、出借人同意以「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暨證券商與本公司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本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相關規約章則,作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規範依據。
    2. 二、證券商得隨時將借券人、出借人之開戶、交易與庫存證券明細、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本公司或供查閱。
    3. 三、證券商應將借券人、出借人違背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函報本公司並配合本公司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委託書。
  3. 借券人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及賣出標的有價證券必須委託同一證券商辦理。
  4. 附件一:有價證券借貸交易委託書
  5. 委託人_____________ 茲聲明委任並授權______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貴公司)代理本人,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辦理開立有價證券借貸帳戶,進行有價證券借貸定價交易、競價交易或議借交易,代為辦理代收代付借貸標的有價證券、借券保證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標的證券權益處理等借貸事宜。委託人並聲明同意遵守下列條款:
    1. 一、委託人同意與 貴公司間有關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之委任事務與授權代理事項,悉以本委託書暨 貴公司與證交所簽訂之「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總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證交所就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項隨時訂定、公告及修正之規約章則作為規範依據。本委託書如經撤銷、解除或終止,非經 貴公司以書面通知證交所,對於證交所不生效力,委託人不得自行向證交所為之。
    2. 二、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依前條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有代收代付有價證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並有代為或代受各項意思表示及觀念通知之權。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對委託人所為各項通知,得依本委託書上所載電話及地址以口頭通知或書面送達聯絡人;委託人指定之聯絡人、電話或地址有變更者,應主動以書面通知 貴公司,否則因此無法通知送達者,仍視為已通知送達。補繳擔保品之通知不受前項限制,貴公司得以面告、傳真或其他方式於任何時間、地點為之,其通知於發出時起對委託人發生效力。
    3. 三、委託人同意並充分了解,借券人與出借人之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經證交所撮合成交者,借券人與出借人間有價證券借貸關係即屬成立生效,其相互間違約風險及履約風險控管係依「有價證券借貸總契約」、證交所有價證券借貸辦法及其相關規約章則,由證交所承擔之。借券保證之擔保品為讓與擔保,所有權移轉予證交所;借券人、出借人違反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應依約給付證交所違約金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由證交所承擔對借券人、出借人違約追繳或墊償等權利義務。
    4. 四、委託人同意並充分了解,借券人與出借人應依雙方議定之議借交易條件釐清標的有價證券、借券擔保品、相關費用及權益給付決算義務,就借貸關係所生一切權利義務均應自行負責並承擔違約追償風險,證交所不負履約保證責任。出借人與借券人並應即委託證券商向證交所申報每筆議借交易條件,由證交所提供成交確認通知辦理標的有價證券撥付及返還事宜。
    5. 五、委託人同意 貴公司得隨時將本人開戶、交易、庫存證券明細、策略性交易部位等相關資料交付證交所或供其查閱。並同意委託人違背有價證券借貸應履行義務或聲明事項時, 貴公司應即將違背情形函報證交所,配合證交所指示辦理相關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委託書。
    6. 六、委託人同意借券人應依照成交費率給付借券費用予出借人,並依證交所規定費率給付借貸服務費及手續費予證交所及 貴公司。 貴公司因受託辦理借貸支出之必要費用,負擔之必要債務或致受損害者,委託人同意加計法定利息償還之。委託人並同意 貴公司因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或其他有價證券之委託買賣,所收取應交付本人之財物及本人應清償 貴公司之債務,得由 貴公司合併計算抵充;應支付本人之財物為有價證券者,貴公司得於本人清償債務完畢前予以留置。
    7. 七、本委託書以中華民國法令為準據法。雙方間因本委託書所生紛爭,應依中華民國仲裁法於臺北市提付仲裁;倘因逾期未能達成仲裁判斷或一方擬撤銷仲裁判斷而有起訴必要時,雙方合意以臺灣______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6. 此致
  7. ________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8. 委託人: (簽章)代表人: (簽章)統一編號:
  9. 聯絡人:
  10. 地址:
  11. 電話: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1. 費用
    1. 一、有價證券出借人得按成交費率向借券人收取借券費用。
    2. 二、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相關事宜,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手續費。
    3. 三、證交所提供有價證券市場服務,得向出借人與借券人收取借貸服務費。
    4. 四、手續費及借貸服務費之費率由證交所會同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施行。
  1. 證券商違約處理
  2. 證券商違反本契約相關義務或聲明事項時,證交所得拒絕證券商受託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事宜,並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1. 交易需求及履約借券期間,自借貸交易成交日起算,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2. 借券人得於約定期限內隨時返還借券。
  3. 出借人無提前還券要求時,借券人得於借貸期限屆滿前第十個起至第五個營業日止,經由本公司向出借人提出續借申請,出借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未同意者視為拒絕。
  4. 前項續借申請除借貸期間外,不得變更其他借貸條件,延長期間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5. 定價交易及競價交易之出借人於出借滿十個營業日後,方得向本公司提出還券申請,並由本公司轉知借券人。
  1. 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2. 有價證券借貸成立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
  3. 前項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還券、交易需求、履約及撥轉入借券人在保管銀行之下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使用外,禁止轉讓、撥轉與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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