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94年5月1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結字第094001275 8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8條、第22 條條文,並自94年6月27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94年5月13日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三字第0940002044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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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借貸交易所取得之有價證券擔保品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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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價證券借貸成立後,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應將借入之有價證券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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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經註記之有價證券,除依本辦法規定辦理還券、交易需求、履約及撥轉入借券人在保管銀行之下開立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使用外,禁止轉讓、撥轉與領回。